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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场掩埋尸体的情况下校长被判犯有徇私枉法罪的标准是什么

12月30日,荆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审“游园葬案”涉及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罪作出公开判决。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前政委杨军和新晃一中前校长黄炳松都因徇私枉法被判处15年徒刑。邓水笙,怀化市公安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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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荆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审“游园葬案”涉及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罪作出公开判决。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前政委杨军和新晃一中前校长黄炳松都因徇私枉法被判处15年徒刑。

    邓水笙,怀化市公安局前调查员兼法医,因徇私枉法被判14年徒刑。

    原新晃公安局副局长刘洪波、原新晃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陈守岳、原调查员曹日泉、原新晃一中办公室主任陈玲、杨荣安因徇私枉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3至10年。

    怀化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学文和新晃公安局原局长蒋艾国因玩忽职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七年。

    法院发现,2003年1月22日,杜邵平和罗光中(两人分别处理)在新晃一中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杀害了邓世平。那天晚上,他们俩把尸体埋在操场上的一个坑里。第二天杜安排罗光中去指挥一辆铲车把坑填好。2003年1月25日和2月11日,邓世平的妻子和弟弟向新晃公安局报案。经江艾国安排,新晃公安局成立了由曹日泉领导、陈守业、陈玲组成的专案组。刘洪波组织、领导并参与了此案的处理。怀化市公安局的邓水笙参加了案件的调查和指导,杨学文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给予了指导。

    为了逃避法律调查,杜邵平和他的叔叔黄秉松找到杨军为他的罪行进行掩护。他们还与杨蓉安合谋寻求帮助,招募和腐败相关公职人员,并干涉、误导和阻挠案件调查。杨军和黄秉松知道杜邵平是邓石萍的凶手,他们相互勾结故意包庇他。邓、曹日权、陈守钺、陈玲等人明知杜涉嫌杀害邓世平,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他,故意拖延对现场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查,未能按照上级要求对两个疑似葬坑进行彻底调查,未能及时检查、提交和核实相关证据,在向上级报告时隐瞒重要证据和线索,将案件列为失踪案件,拒绝立案。杨学文、江艾国在接受黄秉松等人在办案过程中安排的食物后,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上级要求,相信邓水笙、刘洪波等人的报告,同意将邓世平谋杀案作为失踪案件处理。因此,此案长期未进行刑事调查,邓石萍的凶手杜邵平和罗光中已有16年未被起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12月24日至26日,荆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涉及新晃“游乐场埋葬案”的10名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其中包括杨军。审理过程中,公诉部门出示了犯罪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表达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院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改表现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的家属、一些NPC代表、CPPCC成员和群众参加了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判决。

    永远相信正义不会缺席!

    操场埋尸案校长获刑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触犯法律,一个司法工作者,为了他的个人利益而滥用法律,起诉一个知道他是无辜的人,在

    (四)立案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事实或者违法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中止调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采取措施的,应当实际放弃,或者非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离开司法机关调查起诉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无罪开释、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情形。

    如何判决徇私枉法罪?

    操场埋尸案校长获刑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凡犯此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指犯罪动机和手段恶劣,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是指犯罪动机和手段非常恶劣,被害人的人身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因被不公正地起诉和判刑而死亡,主要犯罪分子被包庇而继续犯罪,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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